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課程考核是衡量學生是否達到教學要求的客觀依據,也是評價教學質量的重要手段。成績記載是教學管理的主要內容,也是審核學生畢業資格的重要依據。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,提高教學質量,促進學生德、智、體、美全面發展,依據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》(教育部令第41號),結合學校實際情況,特制定本管理辦法。
第二條 學生應當參加教學計劃中所有課程和實踐教學環節(以下統稱課程)的考核??己藷o論及格或通過與否,成績一律計入學生成績檔案。
第二章 考核方式及組織管理
第三條 我院課程分為必修課、限定選修課、任意選修課三類,每類課程考核方式由教學計劃規定,采取考試或考查兩種考核方式??荚囌n程考核由學院教務處統一組織,考查考核由教學單位自行安排。
第三章 考核形式
第四條 必修課考核分為正考、補考(重考)和畢業前補考三種形式。
第五條 正考:是每學期課程授課結束后,學校集中舉行的考試,成績按《遼寧中醫藥大學杏林學院學生學習成績形成性評定方案》如實記載。
第六條 補考(重考):是學校教務處在每學期第2教學周集中為必修課正考成績低于60分的學生重新組織的考試,其命題要求、試卷難度、試題類型、閱卷標準及考場紀律均與正考相同,成績按《遼寧中醫藥大學杏林學院學生學習成績形成性評定方案》如實記載并標注“*”。
第七條 畢業前補考:是學校教務處對學生在畢業實習前仍不及格課程的最終考核。其命題要求、試卷難度、試題類型、閱卷標準及考場紀律均與正考相同,成績≥60分的在實際成績前加“補”予以記載,成績<60分按實際成績記載并標注“*”。
第四章 考試資格
第八條 曠課累計達到或超過單門課程總學時數1/3者,不得參加相應課程考核,成績以“0分”記載。
第九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正考,需本人提出申請(因事需要具體說明情況,因病需要提供正規醫療機構的診斷書),經學院學生處審核簽字后報教務處,批準后方可緩考。
第十條 緩考申請應該在相應課程考核前提出,未經批準或逾期未提交申請者,視為缺考。
第十一條 緩考學生,相應課程成績以“0分”記載,標注“緩考”字樣,允許參加補考。
第十二條 采取欺騙手段獲得緩考資格,一經查實,取消相應課程緩考資格及緩考成績,僅給予一次畢業前補考機會。
第十三條 缺考學生,相應課程成績以“0分”記載,標注“缺考”字樣,不允許參加補考,給予一次畢業前補考機會。
第十四條 正考作弊或違紀學生,相應課程成績以“無效”記載,標注“違紀”或“作弊”字樣,允許參加補考且僅有一次補考機會。
第十五條 補考作弊或違紀學生,相應課程成績以“無效”記載,標注“違紀”或“作弊”字樣,給予一次畢業前補考機會。78“*”
第五章 成績記載及認定
第十六條 成績以百分制、等級制記載??荚囌n程用百分制、考查課程用四級等級制(成績≥85為優秀、70≤成績<85為良好、60≤成績<70為及格、成績<60為不及格)。根據《遼寧中醫藥大學杏林學院學生學習成績形成性評定方案》文件規定,綜合成績滿60分或及格方可獲得相應課程學分。
第十七條 參加體育、文藝類比賽的學生,其當學期課程成績記載參照《關于大學生參加體育比賽與課程成績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》文件執行。
第十八條 應征入伍的學生,其當學期課程參照《關于進一步做好征集大學生入伍工作的通知》文件執行。
第十九條 參加創新創業課程、創新創業訓練項目的學生,其當學期的課程成績參照《遼寧中醫藥大學杏林學院創新實踐學分實施辦法》文件執行;
第二十條 因故(降級、轉專業、復學、參軍復原等)轉入新年級專業的學生,應按照新年級專業教學計劃及培養方案進行學習及考核,其中:
1.學生已修讀完畢且考核合格的必修課,若考核方式一致(或由考試變為考查),可免修、免試;
2.學生已修讀完畢且考核合格的必修課,若考核方式不一致(由考試變為考查除外),需隨新班級重新修讀或自修并參加考核;
3.學生已修讀完畢且考核合格的必修課,若新年級專業教學計劃及培養方案中取消開設的,此類課程認定為任選課;
4.學生已修讀完畢且考核合格的任選課,可累計計算學分;
5.學生尚未修讀且新年級專業正在講授(或學生已修讀完畢但考核不合格)的必修課,學生需跟隨新年級專業完成相應課程學習并參加考核,相應課程的平時成績按照實際發生記載,最低60%(學生學籍異動后拒不參加課程學習的除外);
6.學生尚未修讀且新年級專業已經授課完畢(或學生已修讀完畢但考核不合格)的必修課,學生可通過跟讀或自修的方式完成課程學習,在學籍異動一年內參加補考(兩次補考機會),補考中相應課程的平時成績按照60%記載;
7.學生已修讀完畢但考核不合格的任選課,做無效處理;
8.學生尚未修讀且新年專業也未修讀的必修課,學生需跟隨新班級共同完成相應課程的學習并參加考核,考試資格及考試機會與新年級專業學生相同。
第二十一條 學生因故退學,學校保留其在校期間所修課程成績有效記錄。
第二十二條 學生因故退學,2個自然年度內重新參加入學考試,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,其已經修讀完畢的課程及學分予以承認,成績認定參照第二十條處理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學校全日制本科生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。
第二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解釋權在遼寧中醫藥大學杏林學院教務處。
第二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,原《遼寧中醫藥大學杏林學院本科學生成績考核與記載管理規定》同時廢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