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使學生德、智、體、美全面發展,綜合素質全面提高,學校對參加大型體育比賽學生的考試成績給予合理調衡,規定如下。
一、考試成績加分條件
凡符合下列兩項條件的學生,考試成績給予加分:
1.參加市級以上(含市級)大學生體育比賽;
2.原則上在學院規定的正??荚嚾掌谇八闹芑蚝髢芍軆?,因訓練或比賽使考試成績受到影響。 二、普通參賽學生考試成績加分規則 1.課程考試成績在及格線以上者,在實際得分基礎上加2分; 2.每門課程考試成績加分后最高不超過95分; 3.每學期所有課程考試加分總門數不超過4門(含4門,即最高加分不超過8分)。 三、獲獎學生考試成績加分規則 1.獲國家級、省級體育比賽前三名者,每門課程加5分; 2.獲國家級、省級體育比賽前四至六名者,每門課程加4分; 3.獲市級體育比賽前三名者,每門課程加4分; 4.體育比賽打破記錄者,按相應級別比賽前三名標準執行。團體比賽名次與個人比賽相同; 5.每門課程考試成績加分后最高不超過95分; 6.每學期所有課程考試加分總門數不超過4門(含4門,即最高加分不超過20分); 7.獲獎與普通參賽不重復加分,同一學期內參加多項比賽不重復加分。 四、不及格學生成績加分規則 1.考試成績在及格(60分)以下者,在實際得分基礎上加10分,加分后最高不超過60分; 2.加分后仍不及格者,如屬本文件第三條中獲獎成員,由主管院領導批準適當提高加分標準。 五、考試成績加分管理 1.參賽或訓練前由參賽組織單位到教務處領取參賽學生相關登記表,一式兩份填寫。同時說明比賽級別和比賽時間(附相關材料),后報教務處審批; 2.期末前,比賽組織單位向教務處提供準確的加分學生名單及獲獎名次(附相關材料)。未能在期末前提供獲獎名次的參賽者,暫按原始成績記載,待提供獲獎名次后,再按相關規則加分; 3.加分由教務處負責統一辦理; 4.原則上不允許參賽學生改變考試時間或緩考,確因比賽影響不得不改變考試時間或緩考者,由主管院領導批準,由教務處另行安排考試時間。 六、其他
本《規定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。
七、運動員成績調整審批表見附表。
附表:遼寧中醫藥大學杏林學院成績調整申請審批表.doc