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維護正常教學秩序,建立良好學風、院風,根據國家教育部有關規定,結合我院具體情況,制定本條例。
一、考試違紀、作弊處理與認定
(一)考生有下列情節之一者,視為考試違紀,根據情節輕重及悔改表現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處分。
1、違反考試規則要求,未將書包、書籍、筆記等考試有關物品、資料交放到指定地點并不聽勸告者;
2、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者;
3、考試開始指令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指令發出后繼續答題者;
4、在考試過程中偷看他人試卷、交頭接耳、互打暗號或者手勢者;
5、考試中為他人抄襲提供方便者;
6、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者;
7、將試卷、答卷(含答題卡、答題紙等)帶出考場者;
8、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、學號、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者。
(二)考生有以下情節之一者,視為考試作弊,根據情節輕重及悔改表現給予記過、留校察看、勒令退學、開除學籍處分。
1、以各種方式違規攜帶或使用電子通訊設備、相關材料或在身體上、課桌上寫有關信息內容參加考試者;
2、抄襲或者組織、協助他人抄襲者;
3、搶奪、竊取他人試卷、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已抄襲提供方便者;
4、在考試中交換試卷、傳條紙條、核對答案或者試卷雷同者;
5、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、學號、考號者;
6、故意銷毀試卷、答卷或者考試材料者;
7、威脅、侮辱、誹謗、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試考生者。
(三)由他人代替考試或者替他人參加考試、組織作弊、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,給予留校查看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(四)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有關考試試題,未造成較大影響和后果的,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;造成較大影響和嚴重后果的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;擅自篡改考試成績的,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。
(五)在籍學生在參加國家教育考試過程中,有由他人代替考試或者替他人參加考試、組織作弊、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(六)考試違紀和作弊者除該門課程以“0”分記外,不予正常重修。
二、學生曠課處理:
一學期內累計曠課學時達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、記過、留校察查、勒令退學處分:
1、曠課10~19學時者,給予警告處分。
2、曠課20~29學時者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。
3、曠課30~39學時者,給予記過處分。
4、曠課40~49學時者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。
5、曠課50學時(含50學時)以上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注:①曠課學時按實際授課學時計;
②實習學生每天按10學時計;
③累計曠課學時為各門課程曠課學時的總和。
④遲到1次,按曠課1學時計。
三、學生違反課堂紀律處理:
1、影響課堂教學過程,如交頭接耳、攜帶通訊工具講話等行為經教師多次提醒、教育及警告仍不悔改者,給予警告處分。
2、不按教師要求操作,造成主要實驗儀器設備損壞、實驗動物死亡或給病人造成很大影響者,除按有關規定進行賠償外,視情節進行教育或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。
3、在理論課、實驗課、見習、實習過程中與學生、病人等吵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