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總 則
一、為加強教學管理,穩定教學秩序,提高教學管理水平,杜絕教學事故和教學管理事故的發生,提高教學質量,特制定本辦法:
二、教學事故是指在教學活動中由于當事人故意或過失,影響教學活動正常進行,給學校、教師、學生帶來一定損失和不良后果的行為。
三、處理教學事故,應當遵行公平、公正、公開、及時、懲前毖后的原則,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,做到事實清楚、定性準確、責任明確、處理恰當。
四、根據情節輕重及造成的不良后果,教學事故分為重大教學事故、嚴重教學事故、一教學事故、教學差錯四級,涵蓋理論與實踐教學、考核、教學保障與管理等環節。
第二章 教學事故的認定
五、下列情節之一,或其它行為干擾正常的教學,未造成明顯后果的,認定為教學差錯。
1.無合理原因(如災害性天氣或交通嚴重堵塞等)上課遲到超過5分鐘。
2.無特殊原因提前下課5鐘以上。
3.上課不關閉手機,嚴重干擾教學秩序。
4.考試結束后舞臺藝術教師未經批準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報送成績。
5.其它違反學院有關教學規章制度的行為。
六、下列情況之一,或其他行為擾亂正常的教學,造成一定后果的,認定為一般教學事故。
1.未經教務處批準,擅自調、停、代課或變更授課地點。
2.未攜帶講稿或教案等教學資料進人課堂執教,或因疏忽,錯帶教材,耽誤教學。
3.上課時指名或不指名辱罵學生而影響教學。
4.因教師錯誤指導或玩忽職守,上課過程中造成公、私財產嚴重損失或學生受傷(重大財產損失或學生住院治療,為嚴重教學事故)。
5.未按各專業規定的要求完成實驗課程、實習等實踐性環節的準備工作影響教學的。
6.監考老師遲到或缺席造成考試延誤5分鐘以上。
7.因排課或調課失誤,造成延誤上課30分鐘以上。
8.未及時打開教室或實驗室,延誤上課15分鐘以上。
9.因責任人失職而造成的停電、停水、停氣,影響1個教室或1個樓層教學工作。(影響整幢樓教學工作中斷1天或校區教學工作中斷半天為嚴重教學事故;影響整幢樓教學工作中斷1天以上,或校區教學工作中斷1天或1天以上,為重大教學事故。)
10.對保修的教學設施,3天內如無合理原因,沒有修復且無回音(如10天內無回音,為嚴重教學事故;15天內無回音,為重大教學事故)。
11.其他違反學院有關教學規章制度的行為。
七、下列情節之一,或其它行為嚴重影響正常教學,造成嚴重后果的,認定為嚴重教學事故。
1.教師曠課。
2.教師未按照《課程結業考試命題規范》命題,試卷的平均分、標準差、效度、信度、區分度、難易度系數偏離《考試命題工作手冊》所規定的數值范圍,且學生不及格人數在15%—25%之間。(學生不及格人數在25%以上為重大教學事故。)
3.試卷經檢測認定為“不合格試卷”,審題人承擔主要責任。(試卷經檢測認定為“嚴重不合格試卷”為重大教學事故,審題人承擔主要責任。)
4.對學生體罰或實施其它嚴重侮辱學生人格的行為。
5.因試卷未準備好或主考教師未到,致使考試延誤15分鐘以上。
6.試題嚴重出錯致使考試無法進行,或考試題量嚴重不足或過于簡單,致使考試提前二分之一考程結束。
7.在規定的成績保管時限內,管理部門丟失在校生1個教學班1門課的考試成績或試卷。(丟失2個以上教學班1門課的考試成績或試卷,或1個教學班2門課以上的考試成績或試卷為重大教學事故)。
8.教職人員故意泄露校內考試試題。
9.其它違反學院有關教學規章制度的行為。
八、下列情節之一,或其它行為嚴重影響教學運行,造成十分惡劣后果的,認定為重大教學事故。
1.教職人員故意泄露校內或校外考試試題。
2.教學管理人員私自修改學生成績。
3.教師不按評分標準故意提高或壓低某學生考試成績10分以上。
4.因工作疏忽造成試卷印刷、傳送、保管過程中泄密。
5.監考不利,造成國家外語或計算機等級考試中出現1份雷同卷。
6.其它違反學院有關教學規章制度的行為。
第三章 教學事故的處理
九、出現教學事故時,有關部門及責任人應積極主動采取措施,挽回不良影響,減少損失。
十、出現教學事故后,所在部門應及時上報,延期上報導致損失擴大或不能正常處理的,由所在部門及負責人承擔事故責任。
十一、根據教學事故的等級、后果及責任程度,由院有關部門給與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,處分決定放入事故責任人的業務檔案中。
十二、一般教學事故由學院在本部門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,嚴重教學事故由教務處在全院范圍內給予通報批評,重大教學事故由教務處在全院范圍內予以通報,并報請院長辦公會議,給事故責任人以行政處分。各部、處根據本單位崗位職責及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罰,并責令責任人限期改正。
第四章 附則
十三、同一人員1學期內累計發生3次教學差錯的,按一般教學事故處理;1學期內累計發生2次一般教學事故的,按嚴重教學事故處理;1學期內累計發生2次嚴重教學事故的,按重大教學事故處理。
十四、本規定自2009年9月9日施行。
十五、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。